智慧財產權月刊287期

111.1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7 73 論述 專利申請歷史禁反言與舉證責任分配之探討 專利或維持專利權有效,以修正、更正或申復的形式限制請求項,對專利權進行 較窄的解釋或說詞;卻於專利侵權訴訟中,藉由均等論而對請求項進行較寬之解 釋,將該在專利申請至專利權維護過程任何階段或文件中已被限定、放棄或排除 之事項,重新再納入專利權範圍。所以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引入禁反言作為被控 侵權人抗辯權的手段之一,俾限制當事人在不同時地有不同立場及說詞之取巧行 為,實為民法上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顯採用「彈性禁反言」 的精神,當系爭專利之申請歷史檔案被被控侵權人提出,且主張有禁反言的適用 時,顯已盡舉證之責任,此時的專利權人應當考慮能否舉證證明該修正、更正或 申復的內容與專利有效性無關,或是舉證證明有無法預見性、低度關連性、及無 合理期待性等情事,以反舉證事由推翻「絕對禁反言」之推定,否則被控侵權物 當無均等論的適用。 申請人(含代理人或專利師)若能提高前案(先前技術)的檢索強度及密度, 從源頭管控專利申請的品質,確實將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手段界定清楚,避免請 求過廣的請求項,當能優化可專利性的品質,避免日後因修正、更正或申復而導 致禁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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