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86期

22 111.10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6 本月專題 探討新聞業者與數位平臺間分潤之關係 ——以歐盟與澳洲之立法為例 上述現象並非我國所獨有,而是在全球正在發生的事實。因此,歐盟與澳洲 也發現了此問題,為解決此棘手之爭議問題,陸續立法以使新聞媒體業者能與數 位平臺進行協商議價。然而,不論是歐盟 2019 年通過之 CDSM 指令第 15 條與澳 洲 2021 年通過之媒體議價法,均賦予新聞媒體業者有權要求數位平臺,與其協 商議價於該數位平臺上利用新聞所支付之使用報酬,雖然歐盟各國多採著作鄰接 權方式,而澳洲是採競爭法加以規範,惟從法國 20 與澳洲的施行經驗來看,都需 要競爭主管機關的協助與介入,才有可能達到所欲之成效,例如澳洲於立法後數 位平臺每年須支付 2 億澳幣(約新臺幣 40 億元)予新聞媒體業者 21 , Google 於競 爭主管機關介入後,已與法國等 6 國之 300 家新聞媒體業者簽訂授權契約。 至於我國新聞媒體業者的訴求是,由於數位平臺業者獨大的結果,而使新 聞媒體業者與數位平臺間之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數位平臺未能合理分潤予新聞 媒體業者。因此,我國新聞媒體業者希望其新聞能於數位平臺(例如 Google 、 Facebook )露出,以增加新聞的能見度,與數位平臺共存共榮,並改善數位平臺 對於廣告分潤不合理及計算方式不透明等問題。 綜上,為解決新聞媒體業者與數位平臺間之分潤問題,目前大致上可分為賦 予鄰接權模式與強制仲裁模式。有關鄰接權的部分,法律雖賦予新聞媒體業者新 的權利,惟如數位平臺不配合時,又無其他的配套措施可強制數位平臺配合者, 恐無法達到立法所欲之效果。其次,我國無鄰接權制度,如要以創設鄰接權來解 決分潤問題,就要再建構著作鄰接權的法律制度,此部分於立法體例上,仍有相 當的難度。至於強制仲裁模式,從法國與澳洲立法與執行經驗以及美國與加拿大 的草案立法方向來看,係以競爭法來規範,強制數位平臺與新聞媒體業者進行議 價協商,如協商不成時,由競爭主管機關或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可迅速達到合理 分潤的目標,而我國究該採何方式進行,上述對於鄰接權模式與強制仲裁模式之 意見分析可提供參考。 20 法律雖賦予新聞媒體業者鄰接權,要求 Google 付費,但沒有成效,之後由法國競爭管理局介 入後, Google 才願意協商,並達成協議。 21 黃晶琳,平台新聞分潤學者促立法,經濟日報 A7 版, 2022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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