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85期

8 111.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5 本月專題 淺談兩造對審架構下專利爭議案件之審議程序運作(上) ——現行舉發實務對照爾後言詞審議之變革 壹、前言 為建立更優質且符合我國產業需求之專利救濟制度,且與國際接軌,同時回 應產業界及學者專家之建言,經參考各國專利法制,並考量我國國情及實務需求, 在兼顧憲法保障人民救濟權益及提升專業效能之目標下,革新專利案件之救濟制 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刻正研修專利法部分條文及相關法規,過 程中參酌司法院、專利師公會、律師公會、全國工業總會、國家發展委員會以及 專家學者意見,已分別於 109 年 12 月、 110 年 6 月及 111 年 4 月公告專利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第 1 、 2 稿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院版) 1 ,其中對於專利 舉發事件之審議及救濟制度之修正,可謂擘劃巨大,變革甚多,將現行舉發制度 從提起至確定須歷經四個審級(智慧局、經濟部訴願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 稱智商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簡併其中訴願層級改為三個審級,藉以提升效能; 再者,為強化審查專業力度,將原先由二人(主審、副審)書面審查改採為三人 或五人(審議長、承審、陪審)言詞審議方式,以提升效能並強化審議程序。 另按舉發乃公眾審查制度,智慧局認定系爭專利有效與否,係依兩造當事人 所提之舉發證據、理由及答辯理由為專業、公正之認定,屬中立裁判之角色,兩 造當事人再有爭執,於後續提起之訴訟救濟程序,本質上屬私權之爭執,反觀現 行智慧局就舉發案所作決定,只要專利權人或舉發人不服而尋求救濟,即進入訴 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智慧局將成為該等爭議之一造當事人,非由最有利害關係之 專利權人及舉發人直接攻防,本應由舉發人與被舉發人為訴訟當事人,智慧局不 應為渠等爭議事件之當事人,此亦為國際主要國家舉發制度之所趨,故參酌專利 五大局 2 之爭議制度及產業界之建議與需求,專利法研修將現行舉發爭議訴訟由 行政訴訟程序改為準用民事訴訟程序,由舉發案當事人為原、被告進行兩造對審, 並以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本次修法釐清專利舉發爭議程序具備當事人對立之程 序結構,賦與兩造對立當事人平等之請求、主張、舉證及陳述機會,審議會 3 並 1 專利法修正草案第 1 、 2 稿及送行政院版本可由如下網址下載 :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 tw/cp-862-884441-ab94d-101.html ;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862-892150-5e9c8-101. html ; https://www.tipo.gov.tw/tw/cp-86-904977-18f99-1.html 。 2 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CNIPA )、歐洲專利局( EPO )、日本特許廳( JPO )、韓國智慧 財產局( KIPO )和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等五大專利局( IP5 )。 3 行政院版草案第 18 頁第 66 條之 1 說明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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