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85期

4 111.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5 編者的話 編者的話 縱觀國際專利權有效性爭訟制度,多採爭議兩造當事人訴訟制度,反觀我國 採行專利行政救濟程序,智慧局在舉發審理時,係屬裁判者,於訴訟階段則為被 告,並由智慧局、兩造當事人形成三方爭訟關係,即以原告對抗被告機關及參加 人( 1 vs. 2 )之訴訟架構,除無法使有實質利害關係之雙方直接對專利權進行有 效地攻擊防禦外,智慧局以被告身分與參加人共同攻防(為 2 打 1 模式),導致 兩造爭議當事人實質上訴訟地位不對等,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外,在訴訟階段智 慧局為被告,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不僅無法提新證據,更須對舉發 人所提新證據進行答辯,使裁判兼球員之問題更形加劇。為與國際專利制度接軌, 並回應產學研各界建言,「簡併救濟程序」、採行「兩造對審制」等勢在必行。 智慧局自民國 108 年起規劃「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分別於 109 年 12 月、 110 年 6 月及 111 年 4 月公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1 、 2 稿及專利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報院版),修正重點包括:於專利專責機關內設立專責審議專利救 濟案件之獨立單位、強化專利專責機關之審議程序、簡併訴願層級、創設「複審 訴訟」及「爭議訴訟」之特殊訴訟類型、提供真正專利申請權人之救濟途徑、鬆 綁申請分割時點之限制、放寬設計專利之優惠期間等,對現行專利救濟制度,可 謂擘劃巨大、變革甚多。 本月專題 「淺談兩造對審架構下專利爭議案件之審議程 序運作」 聚焦於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院版)中二個重要議題——言詞審 議、審議中間決定,對照現行實務,介紹專利法修正草案之架構與重點。 本月論 述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問題之分析——以飛利浦案為中心」 從荷蘭皇 家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於 103 年向我國地方法院提起國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專利 權侵害訴訟案件出發,綜合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論證,研析專利權人面對專利侵 權時應如何尋求救濟,始能獲得最佳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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