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84期

82 111.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4 智慧財產權答客問 本園地旨在澄清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及答詢,歡迎讀者來函或 E-mail 至 [email protected] 詢問。 著作權 問:拍攝知名的現代建築物並上網分享,會有著作權的問題嗎? 答:常看到不少攝影師或網美會在社群網路發表自己的攝影作品,而這些作品不 乏以現代建築物為主題,像是 TAIPEI 101 、北投綠建築圖書館、台中國家歌 劇院、及因造型特殊而成為話題的台北表演藝術中心。不過這些極具特色的 現代建築物都還在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內,是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建築 著作,如拍照又上網分享,是否會有著作權的問題呢? 依著作權法第 58 條合理使用之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 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除(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 物,或(二)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外,得以任何方 法利用之。也就是說,只要不是依樣重蓋一棟建築物或將相關重製物(例如: 美術雕塑物)於戶外長期展示,任何人都可以任何方法利用之,當然包含攝 影與上傳網路分享,只是要記得依著作權法第 64 條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 其出處喔! 商標 問:申請註冊的商標型態可否變更? 答:由於各種商標型態的內涵不盡相同,申請註冊後原則上不能變更,但如果有 客觀證據證明申請人係出於錯誤,且不會因此變更商標圖樣之實質內涵,可 以更正方式處理。例如申請人欲申請立體商標卻誤用一般商標申請書,依其 商標圖樣為表現立體形狀的單一視圖,或有商標描述足以認定其應申請立體 商標,在不變更原檢附的商標圖樣前提下,得在補正其他不同角度視圖或商 標描述等事項後繼續審查。如果商標圖樣有實質變更情形,則即使申請註冊 是出於明顯錯誤,也不可變更該註冊申請案的商標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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