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84期

38 111.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4 本月專題 從我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運作實務 探討法人專利事務所之可行性 四、法人事務所監督與管理 會計師法對於法人事務所採取高度的監督管理,除法人事務所之設立,須向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再向會計師公會登錄外,會計師法亦針對法人事務所訂有相 關義務規範,以及違反義務規範時之處罰。 相較會計師法對於會計師及各類型會計師事務所,皆有所規範,我國專利師 法制現況,僅針對專利師進行規範,對於從事專利業務之事務所無相關管理機制, 不僅事務所之設立無需申請或登錄;如專利師執業違反專利師法之規定,主管機 關僅會針對專利師進行懲戒,對於事務所本身並無處罰規定。因此,專利師法導 入法人事務所,必須思考是否參採會計師法,將所有事務所納入控管對象,或者 只針對法人事務所予以納管;此外,對於法人事務所之違法行為,亦宜明定處罰 規定,皆須與專利業界適度溝通後,再予決定。 五、法人事務所有限責任之配套措施 如前所述,專利法導入法人事務所制度後,法人事務所執行專利代理業務, 僅就其財產範圍負有限責任,鑑於專利的價值難以估算,為避免法人事務所資產 無法填補委任人損害之情形,可一併參考會計師法之規定,賦予法人事務所依規 模大小、營業金額等因素,維持最低法定資本額之義務,並強制法人事務所投保 業務責任保險,確保第三人所受之損害,能獲得足額賠償。 肆、結論 為降低專利師過高的執業風險,俾利事務所之永續經營,並兼顧委任人之權 益保障,專利師法有導入法人事務所之需求。有鑑於會計師法已對法人事務所制 度有完整規範,可參考其規範,開放專利師得以法人事務所型態執業,法人事務 所須至少有 3 名以上之股東,對受委任案件,以其財產額度與執行業務之股東負 連帶責任,其他專利師只須就其出資額負責,以降低專利師執業風險,並配套賦 予法人事務所維持最低法定資本額,及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之義務,以兼顧委任人 之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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