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82期

4 111.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2 編者的話 編者的話 商標的價值在讓消費者認識,進而選購其表彰之商品或服務,贏得交易機會, 故同業間選用商標必須避免混淆誤認之虞,始可確保正確指示來源。惟具說明性 的文字,例如「 REFINE 」、「 MASTER 」、「總舖師」等好記又好認,也兼有 自我標榜效果之低識別性商標,往往為同業所喜歡,其他業者欲使用相同或近似 文字作為商標,審查實務上是否允許並存註冊?或依聲明不專用方式即可避免混 淆誤認之虞?對原本不具識別性標示,經長期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註冊後,其商 標專用權及排他權效力是否受限制?凡此,均須依個案情形加以判斷。本月專題 「低度識別性商標與混淆誤認之虞判斷實務之探討」 透過近年審查實務及國內外 法院判決,整理出判斷低度識別性混淆誤認的審查原則,以供各界參考。 本月論 述 「著作權決戰串流技術——從美國最新立法 PLSA 論網路著作權保護政策」 以 美國 2020 年修法通過之合法串流保護法案為題,作為討論網路著作權保護政策 之基礎,並對我國未來網路著作權保護提出建議。 專題一 由張瑜珊、林彥丞所著之 「低度識別性商標與混淆誤認之虞的判斷—— 以英國 OATLY v PUREOATY 高等法院判決為例」 在判斷衡量二商標是否構成近 似時,將可能對識別性較低部分施以較少的注意,目光焦點著重在其他更顯著之 部分,或聚焦在商標各自結合的其他元素後,能否改變原商標外觀、讀音、觀念 予人之整體印象,進而改變影響有無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其來源的可能性, 均依個案所存在不同之因素而影響最終判定結果。本文以英國燕麥飲料市場的 商標戰爭作為參考案例,研析並整理判斷低度識別性混淆誤認的審查原則,供 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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