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81期

8 111.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1 本月專題 一案兩請權利接續之申請趨勢研析與審查實務探討 壹、前言 「一案兩請權利接續」(下稱一案兩請)係指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 日分別申請發明與新型專利者,依據我國現行專利法第 32 條規定,申請人應於 申請時分別聲明,而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之審查人員於核准發 明專利前應要求申請人就相同創作選擇其中一個權利,當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案 時,新型專利權於當下並未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新型專利權將自發明專利公 告之日消滅,此時發明專利經公告後仍得以「權利接續」新型專利權之存在。 申請人當透過一案兩請同時申請新型及發明專利時,由於我國新型專利僅形 式審查,相對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可大幅縮短審查的時間而優先取得新型專利權之 保護,嗣後相同創作之發明專利若經智慧局審查獲准時,即便放棄新型專利亦不 影響原有已實施之新型專利權。 然而近年來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期間逐漸縮短,發明專利初審案平均 審結期間已自民國 102 年 41.33 個月快速下降至 109 年 13.9 個月 1 ,明顯有助於 申請人在專利商品化實施或專利權保護等專利布局策略之運用。但對於一案兩請 申請案而言,隨著發明專利審查速度的增快,將使得新型及發明專利案件核准公 告「時間差」快速拉近,亦即對於一案兩請發明專利可「權利接續」新型專利之 時間,勢必將受到逐年發明專利審查速度的增快而縮短。 爰此,本文針對一案兩請自 102 年 6 月 13 日修法施行後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申請案件之相關資料進行整理、分析及研討,藉此研究我國產業對於本制度 運行上之布局趨勢與申請行為等,供各界參考。 1 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2 至 109 年年報「發明專利初審案處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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