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81期

26 111.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1 本月專題 一案兩請權利接續之申請趨勢研析與審查實務探討 在我國政府對於「金融科技」政策之積極推動 16 與智慧局推動業者申請金融科技 專利而舉辦之多方說明會與研討會等,相關業者對於智慧財產管理與保護之內部 制度顯著重視,應頗具正相關性。 三、發明修正為非相同創作未影響布局策略 一案兩請發明核准案中符合一案兩請而可「權利接續」新型專利權之案件約 占 67% 之比例,其餘未符合一案兩請規定者主要源於發明公告核准時與新型專利 為「非相同創作」所致,亦即對於專利申請人而言,發明專利即便經審查修正後 與新型專利非屬相同創作,仍值得取得相對穩定可實施之專利權,因此顯示申請 人布局一案兩請專利之申請,並非全然以「權利接續」新型專利權為主要布局策 略;此外,對於非相同創作所對應之新型專利權,根據本月刊專題二「企業以一 案兩請進行專利布局之申請策略研析」之研究結果,專利權人並未因新型與發明 專利權為「非相同創作」而影響賡續維持新型專利權之意願,甚而認為同時存在 新型與發明專利,專利權更有助於公司智財管理指標之提升。 四、澳洲新型專利權之廢除與我國新型專利權之存續 澳洲專利可分為標準專利( standard patent )與創新專利( innovation patent ), 其中標準專利等同於我國之發明專利,而創新專利則與我國新型專利特性較為雷 同,導入創新專利的主要目標,是提供低階、改良發明或「革新物」更容易且更 有效的保護;然而澳洲當局於 2020 年專利法修正案已正式通過,確定自 2021 年 8 月 26 日起,不再受理創新專利之新案申請,這項決定儼然掀起國內對於新型 專利制度去留之討論;然而根據本文統計我國新型專利之申請情形,雖自 102 年 ( 25,025 件)逐年遞減至 109 年( 17,555 件),但一案兩請申請案量卻呈現逐年 遞增之趨勢,顯見國內專利申請人對於快速取得新型專利權以優先賦予創作適當 之保護仍持正面積極態度,因此,我國所允許一案兩請之申請制度,相較於澳洲 創新專利制度,係提供專利權人更具彈性專利布局市場之智財策略,且有助於中 小企業活用 IP 制度以保護其地區性之產業。 16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05 年 5 月及 9 月分別提出「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與「金 融科技發展推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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