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9期

48 111.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9 論述 從「康寶濃湯展示架」事件論析美國設計專利 非顯而易知性判斷實務 壹、前言 本文主要是以美國「康寶濃湯展示架」多方複審程序( Inter Partes Review ) 為題,論析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 )對本案非顯而易知性要件的判斷過程,這起事件在仿冒行為確鑿的前提 下,最終仍遭 CAFC 以 2:1 票數認定專利無效 1 。而設計專利對於「眼見為憑」 的追求可能是所有智慧財產權類型中最高的,然 CAFC 在本案卻仰賴技術觀點在 先前技藝圖式虛擬出一個不存在的特徵才作比對、判斷,此舉招徠同是 CAFC 的 Pauline Newman 法官(下稱 Newman 法官)撰寫不同意見書,但於事無補。 本案爭點先後涉及主要引證的判斷及客觀證據的採認,本文會先說明美國 設計專利「非顯而易知性」的發展及判斷原則,次而對「康寶濃湯展示架」事件 進行側寫並陳述個人淺見,最後則以如何建立客觀證據與設計專利的連結關係 ( nexus )進入尾聲。 貳、美國設計專利「非顯而易知性」的發展及判斷原則 一、「非顯而易知性」的發展 美國在「非顯而易知性」的發展可以用 1952 年作為分水嶺,說明如下: (一) 1952 年以前──創造性( Invention ) 美國設計專利制度創設於 1842 年,當時專利法沒有今天「非顯而 易知性」的立法例(即美國專利法第 103 條)。不過最高法院在 1851 年 Hotchkiss v. Greenwood. 一件關於製造門把的發明專利類型訴訟事件中(下 稱 Hotchkiss 案),以欠缺巧思及創造力為由判決系爭專利無效。自此之 後,取得發明專利的門檻又多了「創造性」要件。而最高法院在 1893 年 Smith v. Whitman Saddle Co. 案 2 也作出設計專利同樣需要「創造性」才能 取得保護的判決。 1 Campbell Soup Co. v. Gamon Plus, Inc., 2020-2344 (Fed. Cir. Aug. 19, 2021). 2 Smith v. Whitman Saddle Company, 148 U.S. 674 (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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