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8期

11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8 83 智慧財產權答客問 本園地旨在澄清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及答詢,歡迎讀者來函或 E-mail 至 [email protected] 詢問。 著作權 問:公司舉辦春酒餐會利用音樂表演歌曲,會有著作權的問題嗎? 答:農曆春節年假結束開工後,很多公司都會舉辦春酒餐會,除了凝聚員工向 心力外,也會邀請客戶或廠商參加,以增進業務合作的交情並期望新的一 年能提升業績。而為了炒熱活動氣氛,老闆希望能在現場播放卡拉 OK ,讓 與會者可以點歌歡唱,雖然卡拉 OK 的歌曲都是合法灌錄的,但這樣在公 眾聚集的場合播放歌曲歡唱,是否還有其他著作權的問題要注意呢? 原則上,利用他人音樂進行現場表演,會涉及著作權法第 26 條「公開演出」 音樂著作(詞、曲)的利用行為(如果卡拉 OK 是使用原聲帶,則另會有 錄音著作的利用行為),除符合同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合理使用的範圍之 外,原則上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 或授權,但在春酒活動中是由與會者(例如公司員工)表演助興,因屬非 經常性的特定活動,且沒有對觀眾或聽眾收取入場費,也沒有向表演人支 付報酬(即使老闆有提供獎品獎金,由於其不具有表演之對價關係,故不 算向表演人支付報酬),則可依著作權法第 55 條規定,對於公開演出的行 為主張合理使用;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把表演活動錄下來放到網路供人瀏 覽,就無法主張合理使用喔 ! 此外,若春酒活動是邀請藝人演唱歌曲並支付表演人報酬的話,亦無法主 張著作權法第 55 條的合理使用規定,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後,才能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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