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2期

110.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2 7 本月專題 我國專利爭議訴訟中新證據提出與更正之互動 摘要 在制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前,因為行政訴訟不予審酌舉發人所提出之新證 據,致使同一專利權之有效性爭議,可能發生多次之行政爭訟,難以終局確定, 為減少循環發生行政爭訟,而有拖延未決之情形,並達成紛爭一次解決之目的, 因而有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應審酌新證據之立法。 但自民國 97 年運作迄今,若舉發人在訴訟階段始提出新證據,為平衡專利 權人之訴訟利益,專利權人確實可以另提更正以克服新證據,一旦提出更正,依 目前實務見解,法院必須等到智慧財產局就更正准否之處分做成後始得進一步審 理,如此一來,似乎無法達成當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迅速解決紛爭之 立法目的。 依前揭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的運作實務,各界發現「迅速解決爭議」 之目的並無法被滿足,因而重新思考解決方案,並提出本次專利法之修正。本文 擬從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的時空背景探討舉發、專利爭議訴訟、新證據 的提出及更正之運作,並檢視對於當事人之程序保障。 關鍵字:舉發、專利爭議訴訟、新證據、更正、程序保障、適時適式 Invalidation Action 、 Patent Invalidation Litigation 、 New Evidence 、 Amendment 、 Procedural Protection 、 Appropriate Time and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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