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2期

110.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2 61 智慧財產權答客問 本園地旨在澄清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及答詢,歡迎讀者來函或 E-mail 至 [email protected] 詢問。 著作權 問:離職後利用自己在前公司的著作,竟然可能會侵權? 答:有一位剛從廣告公司離職並自己獨立創業的平面設計師,為了想行銷自己 的設計長才,於是在她在自己創立的網站上放了幾張在前公司任職時所設 計的作品照片,但沒多久就被前公司發現並告知她這樣做可能會違反著作 權法,請她把照片撤下。這讓她很不解,明明不是自己的作品嗎?為什麼 不能使用呢? 朋友告訴她,因為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規定,在「僱傭關係」下,受雇人於「職 務上完成」之創作,有關著作權的歸屬須視受雇人與雇用人(公司)有無約 定,如有約定,則依該約定決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如果沒有約定,則以受 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而公司則享有著作財產權。 這時她才想起,當初前公司與她對於任職期間就職務上創作的著作權歸屬, 雙方並沒有任何口頭或書面上的約定,因此依上述規定,她在任職期間所完 成的設計作品(美術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是歸屬於前公司所有。而她把這些 作品照片上傳自己的網站,就會涉及著作權法「重製」及「公開傳輸」的利 用行為,因為這兩者均屬著作財產權人(前公司)所專有的權利,所以如果 要利用還是要先取得授權或同意,才不會有侵權的疑慮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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