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2期

4 110.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2 編者的話 編者的話 為落實專利訴訟效率化,避免因反覆爭執同一專利權之有效性,循環發生行 政爭訟,而拖延未決之情形。民國 96 年制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允許 舉發人可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新證據,以達成紛爭一次解決目的。另為衡 平專利權人之訴訟利益,亦賦予專利權人可以另提更正以克服新證據。然而在法 院實務運作下,更正案須待專利專責機關作成更正准否之處分後,方得進行審理, 以致難以落實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迅速解決紛爭之立法目的。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於 109 年 12 月 30 日預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1 稿)」,將 專利爭議訴訟改採民事訴訟制度,而該草案第 91 條之 8 亦規定,舉發人未曾於 專利專責機關審議程序提出之理由及證據,於爭議訴訟不得提出。本月專題擬從 新證據的提出與更正之互動進行檢討,兼論修正草案第 91 條之 8 之立法妥適性, 本月論述 「論複數引證案評價模式演變對於進步性判斷之影響」 就我國近期司法 實務個案,於進步性判斷中如何結合複數引證案之方式進行討論。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運作至今已逾十幾年,不乏存在適用上之疑 義。 專題 由呂紹凡所著之 「我國專利爭議訴訟中新證據提出與更正之互動」 從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的時空背景,深入探討舉發爭議訴訟、新證據的提出 與否及專利權人更正之運作,並剖析修正草案第 91 條之 8 之內容,提供了實務 觀點以作為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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