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1期

78 110.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1 判決摘要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民專訴字第 35 號 「古式媽祖椅之部分」及「古式軟身媽祖椅」 設計專利民事判決 【爭點】   被告於原告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取得系爭專利 2 、 109 年 1 月 11 日取得系 爭專利 1 後,是否仍有製造、販賣系爭產品? 【案件事實】 一、原告主張:   其為第 D201956 號「古式媽祖椅之部分」設計專利(系爭專利 1 )及第 D186729 號「古式軟身媽祖椅」設計專利(系爭專利 2 (附圖),系爭專利 1 、 2 合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又原告自民國 85 年間即委託他人製作古式軟身媽祖 椅,嗣原告轉由委託被告接手製作古式軟身媽祖椅⋯⋯惟被告於兩造終止合作後, 竟仍持續製作、販賣原告上開古式軟身媽祖椅(系爭產品),原告寄發存證信函 通知被告停止侵權,詎被告至今仍對外製造、販賣系爭產品⋯⋯可證被告係故意 侵害原告之專利權。 二、被告抗辯:   系爭產品為被告於 99 年間參考北港鎮朝天宮媽祖正殿老祖之神椅之改良創 作⋯⋯原告於 100 年間曾經委託被告製作系爭產品,被告製作圖說,並製作系爭 產品交付予原告,且被告曾於 105 年間參加慶中秋五湖四海宴展覽其所製作之「聖 母軟身雕刻椅」,惟原告竟將被告製作之系爭產品據以申請系爭專利,取得系爭 專利並非合法,且不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三、法院審理後判認:   原告不能證明被告於原告取得系爭專利後仍有製造、販賣系爭產品之行為, 自難認被告有何侵害原告專利權之情事,原告主張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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