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0期

11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0 27 本月專題 參數界定物之請求項於歐洲專利審查基準變革的研析 壹、前言 歐洲專利審查基準(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 簡稱 EPO Examination Guidelines )於 2019 年根據 T 0849/11 判決內容,修訂第 F-IV,4.11 節參數之部分,新增關於參數界定物之請求項的明確性判斷準則,並針 對日漸增多以複雜參數來界定保護範圍之請求項,新增了罕見參數的章節,包括 提供了兩種主要類型及可允許使用的例子;另外,該修訂之內容亦指出參數界定 物請求項中,對於充分揭露及明確性、缺乏支持與未充分揭露及隱含性揭露的不 具新穎性應參照之章節 1 。 依照該修訂之思路,本研究基於 2019 年歐洲專利審查基準中參數之明確性 章節的修改、其引述之基準相關章節及重要判決之內容,進行整理分析。 貳、 2019 年歐洲專利審查基準修訂概要 歐洲專利局( 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 )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公布該年度 專利審查基準更新之內容,該內容於 2019 年的 11 月 1 日生效;此次對於如何評 估新穎性、進步性及明確性的部分進行一些調整,也增加了形式與程序方面的細 節討論,包含提供有助於申請人的範例,例如重新啟動審理的期限計算。 主要修訂的內容包括:新穎性及進步性( AI 發明的技術性、次範圍的新穎性 判斷、不再以熟習技術者希望成功作為進步性判斷、生技研究的顯而易知性)、 明確性(請求項內參數的明確性、請求項中目的用語的明確性)及程序問題(完 成特定程序無須更動委任代表、申請規費及審查規費折扣將延伸適用於共同申請 人、 PCT 申請案之歐洲區域階段的內容擴充、利用商業視訊軟體進行口頭審理) 2 。 其中關於請求項內參數之明確性的部分,使用參數(特性的數值)界定物的 請求項之明確性判斷方式已重新修訂,除了保留修訂前原則上要求在該請求項中 1 EPO Examination Guidelines, F-III,11,F-IV,6.4,G-VI,6 (2019). 2 Laurence Lai (Simmons & Simmons LLP), Top 10 changes to the 2019 EPO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http://patentblog.kluweriplaw.com/2019/10/01/top-10-changes-to-the-2019-epo- guidelines-for-examination( last visited April.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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