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8期

74 110.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8 判決摘要 (三)公司設有門禁管制,其主要目的在於人員進出管理及員工安全維護,此為 稍具規模之公司即有之通常管制措施,以甲公司規模而言,亦難認甲公司 得單純以門禁管制作為合理保密措施。 四、結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甲公司並未對系爭檔案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系爭檔案非屬甲公司營業秘密,判決 A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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