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8期

110.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8 45 本月專題 營業秘密經濟價值要件的判斷標準—— 以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民營上更(一)字第 2 號民事判決為例 實並不需要達到如此高的標準。故本文認為「無法預期的功效」僅可 以作為營業秘密法中秘密性個案的判斷因素之一,但無法作為秘密性 的判斷標準。亦即可以用系爭技術方案與公開之先前技術相比具備「無 法預期的功效」來證明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但 不能用系爭技術方案與公開之先前技術相比沒有具備「無法預期的功 效」,來反證系爭技術方案不具有秘密性。 3 、「無法預期的功效」不可作為營業秘密經濟價值判斷標準 秘密性與經濟價值係兩個不同之要件,在具備秘密性之前提下, 仍需要檢驗該資訊是否具備經濟價值,且該經濟價值來自於秘密性, 來判斷系爭資訊是否具有經濟價值。 營業秘密法並沒有定義何謂經濟價值,但把經濟價值分為「實際 之經濟價值」與「潛在之經濟價值」。一般通說認為「所謂經濟價值, 係指秘密資訊的所有人,可以利用該資訊,創造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 值,使其比未擁有該秘密資訊的同業擁有更多的競爭優勢。 42 」其中, 「實際之經濟價值」為目前即可實現之經濟利益,而「潛在之經濟價 值」則為雖非目前即可實現,但在未來可以獲得之經濟利益 43 。 如上文所述,經濟價值要件係用以更具體明確地定義營業秘密保 護的秘密資訊的內容及範圍,並使得營業秘密法保護的營業秘密與不 受營業秘密法保護的一般秘密資訊有所區別,故經濟價值要件的重點 不在於系爭資訊本身經濟價值的大小,而在於經濟價值須來自於秘密 42 王偉霖,同註 20 ,頁 78 ; Sharon Sandeen et al. , supra note 25, at 90 (“[t]he economic value requirement carries forward the common law requirement of competitive advantage.”) 。 43 王偉霖,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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