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6期

8 110.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6 本月專題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功能界定及目的描述特徵請求項 之各國審查比較研究(上)——我國、美國及歐洲 壹、前言 電腦軟體為演算法之實現,本質為方法步驟,因而在請求項中通常是以功能 來界定,然而功能若描述得過於籠統,可能會變成「目的描述」,而影響明確、 簡潔、支持等專利要件;另一方面,請求項中所描述之目的或用途,亦可能會影 響請求項解釋及新穎性之判斷。 由於功能、用途及目的往往只是詳細程度的差異,對於各專利要件及請求項 解釋的判斷上,尺度並不易拿捏,本文介紹我國審查電腦軟體發明之功能界定及 目的描述特徵之審查方式,並探討實務上遭遇之問題,接著介紹美國及歐洲的相 關規範,試著藉由參考其他國家的作法,從不同角度思考該如何看待這類特徵。 貳、我國相關規範及審查議題 對於請求項中以功能或目的界定技術特徵,我國專利審查基準(下稱審查基 準)設立了一個前提條件:「物之技術特徵應以結構予以界定,若無法以結構清 楚界定時,始得以功能、特性、製法或用途予以界定」 1 ,因電腦軟體本身並無實 體結構,即使以「模組」來界定軟體之組成,最終仍須用「功能」界定各模組的 特徵,始能清楚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而對於功能、用途或目的之界定方式,有 許多值得探討的議題。 一、專利要件相關議題 審查基準在明確性的判斷上,規範:「請求項中以功能、特性、製法或用途 界定物之技術特徵,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就該功能、特性、 製法或用途,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能想像一具體物時,由於能瞭解請求項中 所載作為判斷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要件及界定發明技術範圍之技術特徵,應認 定請求項為明確。反之,⋯⋯無法想像一具體物時,若請求項中不以功能、特性、 製法或用途界定物之技術特徵,就無法適當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且若能瞭解該 1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第 2.4.1.7 節「以功能、特性、製法或用途界定物所致之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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