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5期

110.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5 23 本月專題 初探人工智慧作為發明人之爭議(上)——以歐洲、英國及美國為例 貶損作為判斷依據,惟當發明人為人工智慧時,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之意義 為何?又人工智慧是否能感知他人對於其名譽之侵害?如是,對人工智慧又會有 何影響?舉凡種種,均可見如欲將人工智慧作為發明人,目前仍有諸多疑義尚待 釐清。 綜上所述,衡諸既有專利法規之體系架構,與專利制度之精神及所欲達成之 目的,現階段似難認人工智慧得作為發明人並享有相關創作之權利,至少無論是 歐洲、英國及美國等專利相關規範,均無將人工智慧視為具法人格且得享受權利 及負擔義務之主體。惟考量專利制度係授予創作特定期間之壟斷保護,藉此鼓勵 創新,同時換取發明人將其技術內容予以公開,進而促使產業技術進步,以期達 成社會經濟之發展,身處於科技快速發展之時代,法令規範與新創技術該如何取 得衡平,未來人工智慧對於專利制度之影響,以及對於「發明人」意涵之衝擊, 專利政策及相關法規制度應如何進行調整,仍需仰賴產官學界審慎評估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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