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4期

78 109.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4 判決摘要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79 號 有關「 APPLE 」、「蘋果」等商標權侵害事件刑 事判決 【爭點】   刑事訴訟程序中仿冒鑑定應踐行之法定程序及內容。 【案件事實】   被告明知註冊第 01620273 號等系爭商標,係美商蘋果公司核准在案之商標, 指定使用於充電器、電池組、電線、電纜、轉接器、電池、連接線、觸控螢幕等 商品,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 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被告竟基於意 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 104 年 7 、 8 月間起,透過中國 大陸淘寶網站,向某網路賣家購得電源轉接器、連接線、手機電池、螢幕面板後, 於 104 年 10 月間起,將上開商品陸續公開陳列在其所經營之「 A 企業行」,並 以電源轉接器每件 490 元至 590 元不等、連接線每件 490 元至 590 元不等、手機 電池每件 1,000 元至 1,600 元不等、手機螢幕面板包含維修費每件 2,500 元至 6,500 元不等之價格,供不特定消費者維修、更換及販賣以牟利。嗣告訴人之市調人員 前往上址更換手機背蓋、手機電池,經送請鑑定確認均係仿冒品後報警處理,因 認被告係涉犯商標法第 97 條前段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判決見解】 一、鑑定人甲之鑑定報告尚非可採: 鑑定人甲於原審法院結證稱:鑑定報告是伊製作的,鑑定方式是抽樣, 5W 旅充就隨便抽一個看, 12W 旅充就抽一個看,不記得是抽何種包裝,是各抽 一個來看;鑑定電池也是抽樣方式,電池印象中好像抽兩個等語,故就甲之 前述鑑定報告,究竟係抽樣何項具體扣案物品,依甲此部分證述,因其不復 記憶,故已無法確認。然本案查扣之物品,計有旅充 40 個、傳輸線 23 個、 電池 72 個、面板 21 個、手機 1 支,除手機外,其他均為多數,則經證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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