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4期

109.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4 7 本月專題 商標是否真實使用之證據認定實務 摘要 歐盟商標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提出異議的在先歐盟商標權人,需提出在 被爭議商標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前 5 年在歐盟地區之使用事證。該條規定與我國商 標法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相仿,其目的均在於商標權人在取得商標註冊後須善盡 使用之義務,於市場上真實使用,以維護其商標權。而商標是否具「真實使用」 之事實,必須藉由客觀之證據加以認定,本文擬介紹歐盟商標審查基準中有關商 標使用之證據採認原則及案例,進而觀察我國在維護商標權存續之廢止案件中的 證據採認情形,期能藉由比較兩者之異同,作為未來審查實務認定商標是否符合 真實使用事證之參考。 關鍵字:真實使用、廢止、商標審查基準、使用證據 genuine use 、 revocation 、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 Proof of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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