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3期

109.1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3 61 判決摘要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149 號 有關「 OctaFlash 」商標註冊事件行政判決 【爭點】   上訴人對據以核駁商標申請廢止,能否達到排除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適用之效果。 【案件事實】   上訴人前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以「 OctaFlash 」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如 附圖一所示),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40 類之「晶圓代工服務、晶圓蝕刻處理服務、半導體封裝處理服務、積體電路蝕 刻服務;為他人裝配、組合、焊接積體電路、光罩、電腦晶片及電子晶片之服務」 等服務,向被上訴人申請註冊。經被上訴人審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之註冊 第 1129050 號「 OctaTechnology 」商標(下稱據以核駁商標,如附圖二所示)構 成近似,復均指定使用於類似之商品/服務,且據以核駁商標具相當識別性,系 爭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應不准註冊,以 106 年 5 月 15 日商標核 駁第 380065 號審定書為核駁之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 106 年 8 月 24 日以經訴字第 10606309660 號訴願決定駁回,上訴人遂向智慧財產法院(下 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 【判決見解】 一、原判決業已依據上開判斷二商標有無致混淆誤認之虞所應參酌之要素,詳述 系爭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之不得註冊情事等事實認定之 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核與卷內事證並無不符。另原判決就上訴人申請註冊 之系爭商標,係由未經設計之外文「 OctaFlash 」所構成,而該外文除字首「 O 」 字母為大寫外,「 F 」亦以大寫字母呈現,是其整體予人寓目印象明顯可區 隔為「 Octa 」、「 Flash 」二部分;又「 Flash 」為快閃記憶體之英文名稱,為 積體電路產業或 3C 產業所普遍使用,是系爭商標予人印象較為深刻之主要 識別部分應為起首之「 Octa 」;而據以核駁商標則由略經設計之外文「 Oc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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