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2期

46 109.10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2 本月專題 第二醫藥用途發明判決研析 ——著重在非以新適應症為技術特徵 副作用,以支持進步性。第二醫藥用途與先前技術的區別若僅是在於作用機轉, 從過去 EPO 技術上訴委員會的諸多決定中,是否具新穎性似乎很難看出具體的 標準,可能會認為該發明只是針對已知療效如何產生作用的解釋而認定不具新穎 性,新作用機轉或新技術效果最好是有產生新的治療應用才會被認定具新穎性, 例如:應用於與先前技術不同病理特徵之病症,或是雖然應用於相同疾病,但找 出可區別之特定治療對象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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