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1期

60 109.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1 本月專題 研析專利核駁後複審採行前置審查(下) ——中國大陸及其與日、韓之差異 一、提升審查效率 交由同一位審查人員進行前置審查,該審查人員本已熟悉案情,尤其是針對 審查歷程複雜及技術複雜案件,更能快速進入狀況且不易產生誤解,有助提升審 查效率與品質。反之,如交由不同審查人員進行前置審查,需先花時間理解審查 歷程與不予專利事由,徒然浪費審查能量。因此,透過前置審查制度,確實可提 升審查效率。 二、減少訟源 為求審理之嚴謹周全,後端複審程序須進行合議審理,惟在案件量龐大下, 依各國現有人力皆難以負擔。若能先透過前置審查減少一些簡易修正後即可獲准 之案件,可適度過濾案源,使審查人力可集中能量處理複雜案件,提供更佳審查 品質,並給予申請人程序保障。 三、快速獲知結論 申請人透過此前置審查程序,可快速獲知結論,甚至可透過修正動作以取 得專利,儘早進入專利實施階段,避免後續冗長之複審程序,而錯過黃金之商 業時間。 觀察以上優點,在重新審視我國現行再審查制度與訴願層級之時,也許可參 考他國專利制度,思考導入「複審制度」及「前置審查程序」,藉由前置審查程 序之快速審查機制,協助申請人儘早取得專利,早期投入市場運作,以活絡專利 布局及應用;另複審制度採行合議審理,藉由專業判斷及嚴謹程序以確保審查品 質,提升外界對專利審查之信賴度,在兩制度相互搭配下,可整體兼顧時效及程 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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