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1期

109.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1 37 本月專題 研析專利核駁後複審採行前置審查(下) ——中國大陸及其與日、韓之差異 摘要 專利申請案件經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The 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 CNIPA )核駁審定後,申請人得向專利複審委員會(下 稱複審委員會)提起核駁複審,該程序定位為申請人對處分不服之行政救濟程序。 在此複審程序中,無論修正與否,皆進行前置審查。 此前置審查程序不直接作出核准或核駁審定,僅出具意見交付複審委員會審 理。複審委員會審理後之處分包含:一、可作出審判請求不成立,維持原核駁之 決定;二、審判請求成立,撤銷原核駁之決定,並發回審查部門審查。故複審委 員會握有處分決定權。 本文進一步比較日本、韓國及中國大陸相關制度,評析前述三者特點。前述 三者相關制度雖有差異,惟前述相關制度皆可達到提升審查效率、減少訟源及快 速獲知結論等優點,可收一舉數得之實效。 關鍵字:行政救濟、專利審查制度、核駁審定、前置審查、再審查、複審制度、 合議庭、複審程序修正限制 Administrative Remedies 、 Patent examination system 、 Patent Rejection 、 Reconsideration by examiner before Appeal 、 Re-examination 、 Appeal against examiner's Decision of Refusal 、 Collegiate 、 Re-examination procedure amendment restri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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