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1期

102 109.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1 智慧財產權答客問 本園地旨在澄清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及答詢,歡迎讀者來函或 E-mail 至 [email protected] 詢問。 著作權 問:舉辦名家雕塑作品或知名建築物的戶外繪畫寫生活動,會有著作權的問題嗎? 答:因應防疫新生活運動為鼓勵民眾走出戶外,許多夏令營活動會為小朋友舉辦 戶外寫生活動,不管描繪的對象是雕塑作品(如朱銘的「太極」)或是知名 建築物(如東海大學的「路思義教堂」),都是雕塑家或建築師各自享有著 作權的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 雖然小朋友的繪畫寫生也是一種「重製」他人著作的利用行為,惟依據著作 權法第 58 條規定,在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 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只要不是以該條所定 4 款情形加以利 用外(包括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為於本條規定 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 重製等),一般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因為小朋友寫生的對象是在「戶外 展示」的雕塑作品及建築物,符合前述著作權法第 58 條合理使用之規定, 所以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商標 問:共有商標於註冊申請時有選定代表人,嗣後該商標涉及爭議案件時,智慧局 是否係依商標法第 7 條規定,僅對該代表人通知答辯及送達處分書? 答:商標法第 7 條的適用應限於申請註冊程序,商標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爭 議程序的送達,應回歸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27 條以下共有人間選定或指定代 表人的規定,亦即,多數有共同利益的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時,得 選定其中 1 人至 5 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未選定當事人,而行政機關 認有礙程序的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選定;逾期未選定者,得依 職權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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