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0期

109.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0 81 智慧財產權答客問 本園地旨在澄清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及答詢,歡迎讀者來函或 E-mail 至 [email protected] 詢問。 著作權 問:將照片改成梗圖並發布於網路,是否有著作權問題? 答:網路上的圖片或照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 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若將其改成 KUSO 的梗圖形式,並上傳網 路,屬於「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的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 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應該要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 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 如果改圖的目的是為了嘲諷原著作或 kuso 時事,在學理上稱作「詼諧仿作」, 參考國外司法實務,認為如果修改後的作品已與原著作所欲傳達之目的或特 性有所不同,已具備所謂的「轉化性之利用」,惟依我國著作權法第 65 條 第 2 項主張合理使用時,仍須參酌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 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等要件,在不影響原著作權人的權益,方有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 空間,且個案如果發生爭議時,仍需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 定之。 商標 問:原商標代理人委任書的委任權限包括「撤回商標申請」或「拋棄商標權」, 日後申請縮減指定使用商品/服務,是否還需要另外檢附其特別委任書? 答:減縮商標註冊申請案或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服務,將使申請權利或商標 權範圍縮小,屬重大影響申請人及商標權人權益的行為,所以明定應特別委 任(商施 6 ),委任書宜明列「減縮商品/服務」的代理權限。但鑒於指定 使用商品/服務的減縮,其性質屬商品/服務申請的部分撤回或商標權的部 分拋棄,故委任書上如有授予「撤回商標申請」或「拋棄商標權」的權限, 原則無需另附其特別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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