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0期

109.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0 39 論述 藥物結構特徵之顯而易見性探討 1 專利審查基準,頁 2-13-24 , 2013 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壹、前言 一個成功的新藥,除了背後所耗費的經費、人力、時間及技術等資源外,更 重要的關鍵是在於藥物本身,即起始步驟的新藥候選者,能有好的潛力候選藥物, 幾乎可謂成功一半。 新藥候選的來源多元,可來自植物、微生物、蛋白質或化學結構合成,其中, 以化學合成小分子藥物最為常見,可由重新( de novo )合成、不對稱合成、已知 化學結構修飾(側鏈取代或修飾等)及鏡像異構物分離等而來,無論是合成、修 飾及異構物,都與藥物的結構息息相關,因此對於藥物研發而言,藥物的結構特 徵可謂十分重要。 於我國,藥物結構特徵是否具進步性(美國稱非顯而易見性)是通過專利審 查的關鍵,專利審查基準第十三章 1 中有專章討論醫藥相關之發明,於進步性審 查,主要審酌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化合物結構與已知化合物結構是否相似,不類似 者不再進一步探討其是否具無法預期之功效,而在結構是否類似的部分,主要考 量鹽類、幾何異構物、位置異構物、同系物等(相近程度為遞減),但由於結構 與其藥物特性息息相關,因此,審酌時尚須有較多層面之考量(特性與效果等)。 在美國,申請專利之發明的藥物結構特徵是否具非顯而易見性,亦為專利有效性 的關鍵,無論是在藥廠的訴訟攻防中或是核准後複審( Post Grant Review , PGR ) 及多方複審( Inter Partes Review , IPR )都時常被提出作為挑戰,因為比起舉證抗 辯不侵權來說,使系爭專利顯而易見而無效是最經濟的手段。 貳、美國判決案例 本文選出三件由 CAFC 的訴訟案例,一件為不服地區法院判決而上訴 CAFC 之案件,兩件為不服多方複審決定的上訴案件,其中,一件被認定系爭專利顯而 易見而無效,其餘兩件為系爭專利有效,以下僅探討顯而易見性爭點,其餘部分 簡要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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