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0期

24 109.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0 本月專題 論非法機上盒侵害著作權之爭議 主的非法機上盒,以及實務上較難舉證成立侵害著作權法第 92 條公開傳輸權罪 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等問題。 由於著作權案件多為最重本刑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往依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26 ,惟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52 號解釋公布該條 文違憲後, 106 年 11 月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但書已針對第一審判決 被告無罪,但第二審有罪判決者,得提起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27 ,因本件判決亦屬 一審無罪、二審有罪之情形,故本件有關著作權法適用疑義部分,有待最高法院 審理,以釐清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1 項第 7 款之見解,至增訂同條項第 8 款後, 未來是類案件是否仍有法律適用上之疑義,仍有待觀察。 26 106 年 11 月 16 日修正施行前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27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 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 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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