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8期

42 109.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8 本月專題 歐、美、日及中國大陸之數值範圍修正探討與研析 壹、前言 專利申請之修正因具有回溯至申請時的效力,若允許修正可包含超出了申請 時之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所揭露內容之事項(新事項),則會違背先申 請原則。因此,為平衡申請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以及確保申請人於申請時即已 充分揭露其發明,並兼顧先申請原則及未來取得權利的安定性,修正應僅限定在 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內始得為之。 舉凡化學、生技醫藥、機械、電子等各領域之專利申請案,數值範圍修正均 係常見之修正態樣,為利瞭解國外對於數值範圍修正之規範與判斷標準,本文就 歐、美、日及中國大陸之數值範圍修正之相關規範及案例進行整理、分析並研討, 希冀進一步認識國外數值範圍修正規定及其特色,以供參酌。 貳、專利規範 一、歐洲 歐洲專利公約第 123 條第 2 項( EPC § 123(2) ) 1 規定「歐洲專利申請案或歐 洲專利,修正之內容,不得超出申請時所揭露內容之標的」。 歐洲專利審查基準 H 部第 4 章第 2.1 節中提到判斷修正是否超出之基本原則 為:即使將通常知識納入考量之情況下,修正所致申請案的整體改變,若為通常 知識者無法自申請時所揭露內容直接且無歧異地導出者,則該修正係超出申請時 所揭露內容而為不允許(見歐洲專利局擴大上訴委員會第 G 2/10 號決定)。 在涉及具有多種特徵之組合的申請案,該基準 H 部第 5 章第 3.2.1 節提到可 以「中間概括化( intermediate generalisations )」作為判斷修正是否超出之方式, 該「中間概括化」係指從原以組合方式揭露的技術特徵中,單獨挑出( extract ) 一技術特徵以限定請求項時,僅在該被單獨挑出的技術特徵與其組合中的其他技 術特徵不具結構或功能上的關係時方可允許。 1 Article 123(2) :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or European patent may not be amended in such a way that it contains subject-matter which extends beyond the content of the application as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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