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7期

88 109.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7 智慧財產局動態 ( 1 )電子申請; ( 2 )為平面商標註冊申請案,不包括非傳統商標註冊申請案、證明標章、團 體標章、團體商標; ( 3 )全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名稱與本局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完全相同; ( 4 )利用約定帳戶扣繳、列印電子申請繳費單持單繳費、利用電子申請繳費 單帳號以 eATM 繳足申請規費(繳費方式); ( 5 )有委任代理人者,應同時檢附委任狀。 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標註冊申請案,因程序審查事項均已齊備,可提前進入審 查排程,預期申請人可較現行平均首次通知時間( FA )約早 1.5 個月知悉案件 是否得以獲准註冊,以加快事業運用商標推展業務及布局。 舉例而言,申請日為 109 年 5 月 1 日的快軌案,交付商標審查人員審查的時間 相當於 109 年 3 月 1 日當日提出申請的一般商標註冊申請案件,約提早 2 個 月交付審查。但應注意的是,快軌案商標是不是符合規定的判斷上,仍以「先 申請先註冊」為原則,也就是申請在先的案件仍應得以排除在後申請案件的 註冊。 符合「快軌機制」的商標申請案,約於申請後 1 個月在本局「商標檢索系統」 的「商標詳細報表」註記為「快軌案」,並顯示領案速度,歡迎各界多加運用 ! https://www.tipo.gov.tw/tw/cp-85-873292-8eb88-1.html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