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6期

32 109.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6 本月專題 調解在智慧財產權領域之發展──以歐盟、新加坡及菲律賓之法制為例 慧財產權的爭議時,相關之訴訟成本與敗訴風險,更是讓人難以承受、備感壓力 的負擔。 相對於傳統的訴訟程序,調解作為一種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確實具有較低 之時間與勞費、保密性、當事人自主等優點,其以鼓勵當事人進行良性溝通、尋 求共識之方法來解決紛爭的特性,更可望能協助雙方化敵為友,建立新的商業合 作關係。 上述調解之優點已漸漸獲得學說與實務的注意與肯認,未來在法制與實務層 面若能使調解的有關機制更為健全,並持續推廣、宣導適於運用調解之情形,在 智慧財產權領域,將有助於前揭處於起步階段、資源相對有限的市場參與者保障 自身權益,有效解決紛爭,讓事業的經營與發展更加穩健。 我國其實早於民國 44 年便已制定「鄉鎮市調解條例」,建構出一套完整、 遍及全國的行政調解機制,根據內政部之統計,在 2018 年,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受理 14 萬 522 件調解案件 51 。其中,調解成立之案件達 11 萬 2,774 件 52 ,調解成 立率達 80.25% ,創下歷史新高,在協助民眾處理法律紛爭的效果上,可謂成效卓 著。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設有「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可就著作權集體管 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的爭議,以及其他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涉及刑事 者,以告訴乃論之案件為限),提供專業的調解服務 53 。 除了上述行政調解機制,民眾亦可於各地法院進行司法調解,為國人運用調 解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礎與便利之途徑。然而,相對於債權債務糾紛、傷害等傳統 民、刑事事件,智慧財產權紛爭透過上述行政或司法調解尋求解決者,似仍較為 少見。未來能否藉由有效之教育訓練與推廣宣導活動,確保調解委員具有足夠的 智財專業知識,讓民眾了解、信賴上述途徑,使更多智慧財產權相關紛爭能透過 調解機制順利獲得解決,應係值得持續努力的方向。 51 參見內政部民政司,不必跑法院 ! 去年調解成立率達 8 成創新高,中華民國內政部 , https:// 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rc=news&sn=16167&type_code=02 (最後瀏覽 日: 2020/02/05 )。 52 同前註。 53 著作權法第 82 條規定:「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 用報酬爭議之調解。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 詢。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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