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6期
18 109.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6 本月專題 調解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的發展—— 聯合國、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及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制度 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在其訴訟制度上不但引入調解及仲裁相關規範,尤其法院 可在訴訟程序的任何階段建議當事人利用,例如訴訟程序後段損害賠償及訴訟費 用分擔等,可能更適合以調解程序處理,法院即可為相關建議,非常具有彈性, 並可使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達到充分的利用。此外,歐洲單一專利法院的法官也 能利用專利調解暨仲裁中心的教育服務,有助法官熟悉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及了 解其相對於訴訟的優點,從而促進調解與仲裁的利用,快速並有效解決紛爭。 伍、結語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發展主要集中在國際商業及投資爭議的運用,直到 20 世紀末,該等機制都還沒有廣泛運用到智慧財產權領域 18 。而智慧財產爭議,因 常涉及專業技術、業務機密、長期商業關係及跨越不同司法管轄領域的性質,訴 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具備的彈性使其較提起訴訟更有利於紛爭的即時、有效解決。 因此不論 WIPO 或建置中的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制度,都在積極推廣及運用訴訟外 紛爭解決機制,尤其聯合國訂定「新加坡調解公約」後,調解為未來看好的智慧 財產紛爭解決機制之一,隨著締約方的增加,調解作為跨國智慧財產糾紛解決機 制的優勢會愈加顯著,我國對此趨勢亦應加以關注及因應。 提供調解與仲裁等訴訟外紛爭解決服務為一深具發展潛力的產業,我國因無 法加入「紐約公約」而影響爭議當事人選擇我國作為國際商事爭議仲裁地的意願, 而不利我國仲裁服務產業之發展。相較之下,我國雖亦不能加入「新加坡調解公 約」,於我國境內作成之調解和解協議仍能依該公約在締約方執行已如前述,國 人可掌握此機會,發展我國相關服務產業。尤其我國智慧財產法制充分與國際接 軌,每年有龐大的專利、商標申請量,已培養相當數量的智慧財產事務從業人員, 具有發展相關調解服務的潛力。因此我政府相關部門及智慧財產領域從業人員可 以注意「新加坡調解公約」的發展及實務操作,推廣國人善加利用調解機制解決 智慧財產紛爭,並進而掌握就相關跨國爭議提供調解服務的機會。 18 TAN, supra note 2, at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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