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5 期

109.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5 31 本月專題 舉發審查實務變革 有效解決兩造之紛爭。針對此次修法之變革,建議舉發人於提起舉發前儘早蒐集 完善之證據及資料,若有補充理由及證據時,須於舉發提起後 3 個月內為之。惟 若專利權人有提起更正申請且經專利專責機關認定可准予更正時,專利專責機關 根據專利法第 74 條第 4 項之規定,將通知舉發人就該更正內容表示意見,此時 舉發人仍得補提理由或證據,而有再次攻擊之機會。 另一方面,此次修法限制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之時間,也相對限制專利權 人於舉發審查期間提起更正之時機,專利權人應善加運用於專利專責機關通知答 辯、補充答辯或申復期間,以及專利權有訴訟案件繫屬中之時間點提起更正申請, 以作為維護其專利權之防禦手段。 針對此次專利法及審查基準有關提升舉發審查效能的相關修正,期盼於舉發 人、專利權人及專利專責機關三方的合作下,能兼顧兩造權益並確實掌控舉發審 查期程,以有效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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