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5 期

20 109.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5 本月專題 舉發審查實務變革 摘要 本文簡介民國 108 年舉發審查基準之修正重點,首先,因應 108 年專利法部 分條文有關提升舉發審查效能的相關規定,說明限制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之期 間,以及限制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之時點。另說明為縮短舉發案件審查時程,除 符合現行專利法第 73 條及第 74 條之相關規定外,舉發人若另外補提理由、證據 或陳述意見,以及專利權人欲自行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須經專利專責機關同 意後始得為之的情況。審查基準中進一步規範專利權人及舉發人之限期回應及逾 期之效果。 其次,有關舉發審查時新型專利實體要件之判斷,為避免與發明的判斷方式 有所歧異,故刪除 102 年修訂施行之舉發基準所引進有關新型之新穎性及進步性 的判斷方式,改採與發明一致之審查原則。 再者,本文整理舉發案件有關先申請原則之審查的各種態樣,強調有關核准 後分割之分割案,若其請求項有與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發明屬相同發 明者,針對舉發人所提舉發事由與證據,舉發審查時採用違反核准後分割及/或 先申請之原則。 關鍵字:舉發、分割、更正、新型、先申請原則 Invalidation 、 Division 、 Post-grant amendment 、 Utility model 、 Fist to fi le principle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