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5 期

18 109.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5 本月專題 更正及審定後分割之審查實務變革 前、或核准審定書送達後 3 個月內者,已處分之新型申請案若未逾原申 請案處分前、或原申請案核准處分書送達後 3 個月內者,均適用且為得 申請分割之期間,俾申請人就已審定或處分之專利申請案有提出分割申 請之機會。 伍、結語 100 年專利法修正施行前,專利權人於舉發案提出前已申請更正時,往往須 待該更正案之審查結果,方能進行舉發案之審查,如專利權人對更正之審查結果 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將造成舉發案審查標的無法確定,無益於專利有效性紛爭 之解決。然 100 年專利法修正後,配合逐項舉發並避免以往常因更正案之提起即 延緩舉發案件審查的狀況,故將舉發案與更正案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現行專利 法進一步針對舉發案件中,無論是舉發證據、理由的補提,或是專利權人更正的 申請,均作出時機及期限的限制,此一變革的優點,除強化專利專責機關在舉發 案件的主導性及行政效能外,也將促進當事人在舉發案中能積極地進行攻擊防 禦,同時節制兩造率提書證或申請更正。至於新型專利之更正審查,亦比照發明 專利,採實體審查的規定及基準,使得發明與新型的更正審查一致。 分割制度之精神旨在提供申請人有機會對於原申請案說明書中已記載卻未能 及時申請之技術內容,於一定期限內申請分割,故現行專利法再放寬申請分割之 期限,以利申請人有機會申請分割。至於分割案(子案)不可有與原申請案(母 案)核准審定後請求項有相同發明,本屬當然,除因母案之審查程序已因審定而 終結外,亦避免子案之審查不致因重複相同之處理程序而造成行政資源的浪費及 延宕已核准審定之請求項的公告,故無論母案後續是否領證、公告,仍不構成子 案得請求與母案相同發明之理由。另基於私益與公益之衡平,第三人若能早日獲 知在原申請案(母案)中已核准審定之請求項內容,當能考量是否實施該發明或 進行迴避設計。因此,現行專利法將原施行細則中關於分割之規定入法以完備法 令,實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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