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4 期

64 109.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4 論述 手段(或步驟)功能請求項之審查規範與法院判決的差異探討 摘要 有關適用手段(或步驟)功能請求項相關規定的起始時間,由於我國係於 87 年 10 月 7 日公告特定技術領域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下稱 87 年版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因此自該日起僅該技術領域之案件始得適用, 93 年 7 月 1 日起專利法施行細則(下稱 93 年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8 項開 始施行,相關規定始擴大適用於所有技術領域之案件,以符合法規適用的原則。 有關手段(或步驟)功能請求項的三個適用條件,對於第 (1) 條件,宜採取我國 專利審查基準之較嚴格的明確規定,而非法院判決所採較寬鬆的彈性判斷,以避 免認定標準不一而產生的爭議。有關手段(或步驟)功能請求項之明確性判斷, 只要被認定符合「手段(或步驟)功能請求項」之條件,說明書中即須揭露執行 所述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若未揭露,即不符合請求項之明確性要件,不得 再另外認定其為「一般功能請求項」,而改由通常知識予以解釋。 關鍵字:功能請求項、一般功能請求項、手段(或步驟)功能用語、手段(或步驟) 功能請求項、電腦軟體相關發明 functional claim 、 means(or step)-plus-function term 、 means(or step)-plus- function claim 、 computer software related invention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