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4 期

109.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4 37 本月專題 2019 年韓國食品設計審查基準修正重點介紹 表 4  韓國及我國關於食品設計註冊(專利)要件差異分析表 審查內容 例示 韓國 我國 物品性 粉狀、粒狀等無固定凝 合之形狀 不保護 不保護 57 不具三度空間特定形態 (液體) 不保護 不保護 58 僅有在展示販賣時才能 短暫呈現者 不保護 保護 59 產業 利用性 加工食品 保護 保護 調理食品 不保護 保護 60 自然物 不保護 不保護 發酵、加熱所產生的偶 發形狀、外觀 不保護 不保護 61 食物擺盤 不保護 保護 62 近似判斷 - 自然物本身特徵或是調理 過程通常變化,不納入近 似判斷考量(基準) 我國對於近似與創作 性要件判斷係以一般 性通則進行規範 - 考量食品烹調產生的形變, 近似認定比一般物品要來 得寬鬆(無效決定實務) 創作非容易 (創作)性 - 本次基準修正重點在於增 訂許多單純變化、組合、 排列、變更、重疊等例示 一設計 一申請 兩個以上物理分離的食 品 違反一設計一申請(加工、 製造時就能與食品相互結 合者除外) 違反一設計一申請 (若各構成單元具有 合併使用於該特定用 途之必要性者除外) 食品及其他物品 57 我國設計專利審查基準 3-2-1~3-2-2 頁。 58 我國設計專利審查基準 3-2-2 頁。 59 我國設計專利對於物品性僅要求必須是具有三度空間實體形狀之有體物,以實現物品之用 途、功能以供產業上利用,因此推論在展示販賣時才能短暫呈現的食品外觀,仍符合設計必 須應用於物品的要求。 60 我國設計專利對於產業利用性要求重點,不在於非得由工業生產部門製造才符合大量製造要 件,而是在於食品設計能否有被製造或使用之可能性,倘若是經由餐廳所調理出的食品設計 能構成再現之創作,仍符合產業利用性的要求。 61 我國設計專利審查基準 3-3-1 頁。 62 從我國審查實務加以推論,食品擺盤雖然僅是一種在盤子上排列食物的方法,但只要能以重 複製造的方式產生相同的形狀,即便這只是一種在品嘗或販賣時所短暫呈現的外觀,在我國 仍符合產業利用性的要求。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