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52 期

82 108.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2 智慧財產局動態 ● 公告本局 108 年 10 月 17 日智著字第 1080005996 號函核准瑞影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主旨:公告本局 108 年 10 月 17 日智著字第 10800059960 號函核准瑞影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24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詳如附件( 108 年 10 月 17 日智著字第 10800059960 號函)。 https://www.tipo.gov.tw/tw/cp-85-802894-98368-1.html ● 各縣市政府轄下非營利場所合法利用電腦伴唱機之意見交流會 目前各縣市里民、社區活動中心、發展協會等非營利場所設置電腦伴唱機, 供民眾聯誼唱歌,經瞭解大多以購買方式,少數為租賃。惟後續之利用涉及 灌錄歌曲至伴唱機的音樂著作(詞、曲)之「重製」與提供民眾歌唱之「公 開演出」等利用行為,故就購買後的利用行為(包括灌歌與民眾唱歌)均應 編列經費取得授權,方屬合法。為協助各縣市非營利場所合法利用電腦伴唱 機,本局除積極宣導建立灌歌管理機制及協調伴唱機廠商提供回復原廠設定 服務外,針對公開演出之費用,亦已指定「為公益性目的利用電腦伴唱機公 開演出」之共同使用報酬率(下稱共同費率)及單一窗口,並自 108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本局 108 年 6 月 26 日智著字第 10816007152 號函)。 然而,各縣市非營利場所伴唱機陸續回復原廠設定後,部分里民活動中心及 長照據點等場所經本局實地訪查及民意代表反映,回復原廠設定後有些廠牌 的伴唱機內歌曲數量大幅減少,造成民眾使用之困擾。為瞭解各縣市伴唱機 回復原廠設定及取得灌歌、公開演出授權之需求,爰舉辦本次意見交流會。 https://www.tipo.gov.tw/tw/cp-85-802913-a1ea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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