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9 期

108.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9 37 論述 「固有之結果」與「無法預期之結果」的區別及論辯 摘要 有關基於「固有性( inherency )」之核駁的判斷原則,對於習知的產物,不 得基於發現其新的性質而具有可專利性,固有的技術特徵無須於發明時即已被確 認,若所請產物與先前技術之產物似乎相同,僅是先前技術未顯示固有之性質, 仍可做出基於可預見性/顯而易見性之核駁,但審查人員必須提出能夠顯示「固 有性」之論理或證據,其後的舉證責任將轉至申請人。 有關基於「固有性」之核駁的態樣,分為物之請求項及方法請求項,物之請 求項包括組合物請求項、產物/裝置請求項及包含「印刷品」之請求項等類型。 「固有性」主要用於「可預見性(不具新穎性)」之核駁,雖有申請日後始 提出證明之邏輯上的問題,但亦可用於「顯而易見性(不具進步性)」之核駁。 於顯而易見性之判斷中有關「固有之結果( inherent result )」與「無法預期 之結果」的論辯,其最重要的問題在於,基於申請時已知者,該結果是否為能夠 預測者,若無法預測,則無「固有的顯而易見性( inherent obviousness )」,從而 無法建立顯而易見性之初步論點( prima facie case of obviousness )。 關鍵字:可預見性、顯而易見性、固有性、無法預期之結果、固有之結果 Anticipation 、 obviousness 、 inherency 、 unexpected result 、 inherent res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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