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9 期

108.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9 35 本月專題 行政訴訟中得提出新證據之當事人的爭議 中認為,參加人(舉發人)於行政訴訟中提出新證據部分的理由不當,惟尚不影 響系爭專利權應予撤銷之結論,而不影響判決結果,不得據以廢棄原判決 20 。 對於參加人為舉發人時是否可提出新證據,後續效應值得觀察,本篇討論智 慧財產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針對此議題的相關判決見解,期能使實務界更了解相 關判決對審理法第 33 條中提出新證據之當事人的適用內涵的不同論點,俾提供 當事人日後於行政訴訟中進行攻防之參考。 20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391 號判決、 108 年度判字第 211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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