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9 期

108.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9 21 本月專題 行政訴訟中得提出新證據之當事人的爭議 摘要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審理法)第 33 條的制定,使「當事人」不服智 慧財產專責機關(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舉發審定所提出的行政訴 訟,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可於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情形下提出新證據,惟舉發行政 訴訟可能是舉發人就「舉發不成立」之審定而提起者,或是專利權人就「舉發成 立」之審定所提起者,條文中「當事人」是否應限於前者情況始有適用,或均有 適用?目前判決見解中仍有爭議,本篇討論智慧財產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針對此 議題的相關判決見解,期能使實務界更了解相關判決對審理法中提出新證據之當 事人的適用內涵的不同論點,俾提供當事人日後於行政訴訟中進行攻防之參考。 關鍵字: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新證據、當事人、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 Article 33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 Adjudication Act 、 New Evidence 、 Party 、 the same grounds for the cancellation or rev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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