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8期

108.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8 9 本月專題 WTO 有關區域貿易協定/自由貿易協定( RTA / FTA )地理標示發展趨勢 在 WTO 多邊場域機會之窗愈趨渺茫之際,歐盟作為地理標示保護的主要需 求者,同時運用 WTO RTA 持續主張納入高保護標準之制度。事實上, RTA 為國 際貿易關係之重要態樣,過去數年間,不僅數目遽增,且其內容更深入而複雜。 RTA 是一種貿易協定,以貿易為規範標的,早期重點在於貨品貿易的關稅 消除或減讓,後期內容已擴及至非關稅、服務貿易、投資、電子商務、智慧財產 權、競爭、環境甚至勞工等多元化議題,依其協定屬性,外界報章或文獻亦多稱 FTA 。 本文除將就 WTO RTA / FTA 相關規範予以摘述外,並簡要說明 1995 年至 2018 年間 WTO 會員參與 RTA / FTA 現況。另依據 WTO 對地理標示議題採對立 立場的兩大集團相關會員,如何運用相關 RTA / FTA 區域經貿路徑,呈現相互 保護的地理標示規範內容,並擇選具相當代表性者予以摘要,俾收綱目辯證之效。 貳、 WTO 有關 RTA / FTA 之規範及會員之參與 一、 WTO 有關 RTA / FTA 之規範 按 WTO 或其前身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 GATT )等多邊組織的目的,主要在避免一會員片面實施貿易措施而導致各行其是, 利用區域組織之成立,而產生區域組織間或區域組織與個別會員間之對抗,使世 界貿易充滿不確定。甚或,因為各個不同 RTA / FTA 間並不具一致性,造成協定 間規範性混淆以及執行面之衝突。 因此,在涉及 WTO 3 大支柱的貨品貿易、服務貿易及智慧財產權相關協定, 均設計有最惠國待遇(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 MFN ) 6 等非歧視( non- discriminatory )相關基本原則。易言之,要求締約一方現在與將來給予任何其他 第三者的優惠及豁免,也同時無條件、無限制地給予其他締約方,冀盼透過公平 且相互適用方式,消弭貿易歧視待遇,促進整體全面貿易自由化。 6 WTO 貨品貿易、服務貿易及智慧財產權相關協定的最惠國待遇相關法條詳細內容部分,請參 閱 GATT1994 第Ⅰ條、 GATS 第Ⅱ條、 TRIPS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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