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7期

124 108.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7 判決摘要 原判決雖認為:對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 7 頁倒數第 1 行至第 8 頁第 3 行之內容, 系爭專利請求項 7 之配送資訊整合平台,係整合配送過程之相關資訊,並負責追 蹤各寄送物件的流程,而具有「管控全部配送過程資訊」之功能,證據 2 之配送 系統僅係將「部分配送過程」如寄件物品之離開時間、進店資訊等上傳至作業伺 服系統,故證據 2 、 3 之組合並不足以證明請求項 7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 項 8 至 10 均為請求項 7 之附屬項,證據 2 、 3 之組合已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7 不具進步性,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8 至 10 不具進步性等語。惟查系 爭專利請求項 7 之內容為「一種店到店寄件管理系統,其包括:複數多媒體機, 分設於各寄件商店,其具備電子地圖瀏覽、資料輸入、服務項目選擇及列印等功 能;並用以產生一含有收件商店資料、配送費用等資訊的寄件單據;複數收銀機, 具備資訊讀取功能及資訊連線功能,其分設於各寄件商店,用以讀取並傳送寄件 單據上的資訊;一資訊管理平台,係分別與前述多媒體機、收銀機建立資訊連線, 其透過連線提供使用者在多媒體機上查詢及指定收件商店,並提供一不重覆的唯 一條碼而產生在多媒體機列印的寄件單據上;一物流管理平台,係與前述資訊管 理平台連結,用以交換寄件資料,以進行物流配送;一配送資訊整合平台,係與 前述資訊管理平台連結,係整合配送過程之相關資訊,並負責追蹤各寄送物件的 流程。」故系爭專利請求項 7 關於「配送資訊整合平台」之文字為「一配送資訊 整合平台,係與前述資訊管理平台連結,係整合配送過程之相關資訊,並負責追 蹤各寄送物件的流程」,而未限定其所整合之配送過程相關資訊及所追蹤之寄送 物件流程為何,且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 7 頁倒數第 1 行至第 8 頁第 3 行之內容, 亦未明確表示系爭專利之「配送資訊整合平台」所整合之配送過程資訊為何。此 外,系爭專利之發明目的係在於解決先前技術之宅配服務,據點太少,且有營業 時間,造成收件人取件不便之問題,而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則具有距離近、據點 多,且 24 小時營業,而可提供便利配送服務,且因利用原有設備,故有減少軟 硬體系統建置費用之作用及功效,是由系爭專利之發明目的、作用及效果,亦無 限制其「配送資訊整合平台」所整合資訊之內容,則原判決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 7 「配送資訊整合平台」具有「管控全部配送過程資訊」之功能,顯係將系爭專 利說明書之限制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依上開說明,已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 58 條第 4 項規定,而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上訴意旨據此指摘,求為廢棄,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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