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6期

108.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6 15 本月專題 新型專利申請案行政爭訟態樣之探討―― 以揭露形式、揭露必要事項及修正明顯超出為中心 範圍或圖式中加入新事項,則判斷為明顯超出。前述系爭案請求項 3 48 、 49 為修正 新增之獨立項,其所界定「一內襯衣外側左衣袖衣」、「一內襯衣外側右衣袖衣 體」等技術特徵,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 50 或圖式所未揭露者,致系爭 案修正後有明顯超出申請時所揭露範圍之情事 51 。 伍、結論 新型專利在形式審查時,只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揭露之事 項符合專利法及細則中之撰寫格式規定即可,惟實務上,在揭露形式、未揭露必 要事項,或揭露明顯不清楚等形式審查要件亦為新型專利申請案行政爭訟上之爭 點。例如新型名稱冠有無關文字、用語前後不一致、請求項之標的名稱與新型名 稱不相符、請求項有 2 個以上標的名稱、請求項未揭露必要技術特徵、請求項未 記載構件間之連結關係等態樣。由於形式審查時,僅須判斷說明書、申請專利範 圍或圖式之揭露事項是否有明顯瑕疵,因此,除了符合專利法及細則中之撰寫格 式規定外,各獨立項須記載必要之構件及構件間之連結關係,且說明書及圖式中 須記載獨立項所述構件及連結關係,另申請專利範圍所敘述之形狀、構造或組合 和說明書及圖式中之記載無明顯矛盾之處,如此可通過揭露形式、揭露必要事項 及揭露明顯清楚之形式審查要件。至於,如有提出修正,只要修正時未加入申請 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未揭露之新事項,則可通過修正明顯超出之形 式審查要件。 48 一種組合式保暖夾克及內襯衣結構,其係為一內襯衣外側左衣袖衣體、一內襯衣外側右衣袖 衣體,該內襯衣外側左衣袖衣體、內襯衣外側右衣袖衣體可與如申請專利範圍第 2 項所述之 組合式保暖夾克及內襯衣結構之內襯衣主體相互結合,包括有:一內襯衣外側左衣袖衣體; 其特徵在於;⋯⋯,反之,向下拉則可開啟分離該兩條的拉鍊條,進而作結合兩衣物之用。 一內襯衣外側右衣袖衣體;其特徵在於;⋯⋯反之,向下拉則可開啟分離該兩條的拉鍊條, 進而作結合兩衣物之用。 該內襯衣外側左衣袖衣體、內襯衣外側右衣袖衣體,可經由拉鍊、釦子、壓扣、粘黏等方式 與申請專利範圍第 2 項所述之組合保暖夾克及內襯衣結構之內襯衣主體相互結合。其特徵在 於;該內襯衣外側左衣袖衣體、內襯衣外側右衣袖衣體可與申請專利範圍第 2 項所述之組合 保暖夾克及內襯衣結構之內襯衣主體相互結合後,即可成為可組合式長袖衣物使用。 49 請求項 3 除了有修正明顯超出之情事外,亦有未以單句為之的情事。 50 申請時之請求項 1 :一種組合式保暖夾克及內襯衣結構,包括有:一主體夾克(外套)型體; 一內襯衣主體型體,該內襯衣與主體夾克(外套)可相連結;兩衣袖型體,該兩衣袖型體分 別與內襯衣主體相連結;其特徵在於,該主體夾克(外套)可與配套設計之內襯衣相結合, 其內襯衣主體可單獨穿著,或與主體夾克(外套)相結合;或另與兩衣袖型體相結合,即成 為單獨長袖衣物使用,並該型體也可與主體夾克(外套)相結合。 51 經濟部訴願會 102 年 10 月 1 日經訴字第 10206106660 號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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