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5期

108.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5 45 論述 營業秘密之證據保全――借鏡美國 2016 年營業秘密防衛法 摘要 美國聯邦政府繼規範營業秘密刑事責任「經濟間諜法」之後,於西元 2016 年間制定聯邦營業秘密防衛法,該法主要特色為設立單方扣押制度,此相當於我 國證據保全程序,對於涉及侵害營業秘密行為,法院得依單方聲請核發扣押令, 由專職人員執行,必要時得由專家參與,法院須於核發扣押令後 7 日內請兩造到 庭聽證,以決定撤銷或修正扣押令。受扣押令執行之人如有不法或過度扣押之損 害,得請求賠償。 我國營業秘密法無證據保全特別規定,實務上適用民事訴訟法證據保全程序 規定,惟於保全證據後,亦僅要求聲請人於 30 日內提起本案訴訟;針對應否於 執行後通知兩造開庭以撤銷或修正證據保全裁定,或因不法或過度扣押造成相對 人之損害賠償等,未有規定。本文參考美國 2016 年聯邦營業秘密防衛法規定內 容及與我國法律進行比較撰述,以供修法與實務參考。 關鍵字:營業秘密、統一營業秘密法、單方扣押令、不正當方法、證據保全、擔保、 初期禁制令、搜索、聽證、不當或過度扣押、損害賠償、 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 、 Ex parte seizure order 、 Injunction 、 Improper me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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