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5期

24 108.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5 本月專題 美國音樂現代化法案之研析 歌曲逐一申請,且限縮於錄製銷售用之實體錄音物(唱片、 MP3 ),並不及於數 位音樂,使用報酬之決定係依照法定公式 31 計算;而在美國,則偏向法定授權之 模式,利用人僅需對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局提交通知意向書即可,不須經由主 管機關同意,使用報酬則是由 CRB 決定。以制度及實務面來說,截然不同,因 此重製部分之授權仍多以向唱片或版權經紀公司自由協商居多。 此外,目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設置之「廣播電台利用集管團體管理著作資 訊系統」自 2014 年起上線,收錄國內各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同時並提供廣 播電台利用人上傳使用清單進行比對,惟其適用對象僅適用於廣播電台,未來若 擴及國內數位音樂平台之利用,應尋求更精確的比對方式,例如:透過區塊鏈技 術,並導入音樂著作 ISWC 與錄音著作 ISRC 編碼資料,其比對之正確性與速度 大幅提升,使該資料庫內容更為完善,發揮其最大效益。 陸、結語 總體來說, MMA 仍是利多於弊,其試圖建立可行之框架,改善過去對於音 樂產業不利之規定,並積極滿足詞曲創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獲得合理、公平的報 酬與數位音樂平台期望能以快速、便利之方式取得授權等需求,至於成效如何, 則需視執行細節與相關行政規則之制定與各界配合程度,值得持續觀察。 31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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