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4期

32 108.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4 本月專題 我國金融機構專利申請案准駁分析與建議 壹、前言 隨著金融服務業彼此的競爭越來越激烈,透過科技的方式來提供效率更高及 品質更好的金融服務,是世界各國金融產業的趨勢,專利則是作為保護這些金融機 構研發成果的一個好工具。一般而言,金融服務大多是商業法則、商業方法、商業 流程的人為規則,如何運用科技來使得金融服務成為具有技術性的金融科技創新發 明,是金融服務業者在取得專利過程中,不得不面對及思考的一個重大議題。 實務上,金融科技發明專利申請案,在申請案的撰寫上及審查上,各有其應 注意的地方。撰寫上,容易在適格性、明確性、可據以實現等專利要件上有所缺 失,而導致無法取得專利權,例如:申請專利範圍及說明書僅單純記載商業方法 步驟,而不具適格性;請求項未具體記載必要技術特徵,而不明確;說明書未具 體記載技術特徵,而無法據以實現。在審查上,除了前述的適格性、明確性、可 據以實現外,審查人員亦須考量申請專利之發明相較於先前技術,是否具有新穎 性及進步性,例如:一種在金融機構的臉部辨識行銷處理方法,係應用在一般商 場客戶影像辨識之個人化廣告系統之轉用,而不具進步性,由於金融科技發明專 利係將電腦軟體應用在金融相關服務,若兩者的結合過於薄弱,則申請人恐難以 舉證說明其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而符合進步性之要件。因此,本文以金融機構 所申請的專利為研究對象,讓業者能預先知道金融科技發明專利在申請過程中, 可能遭遇哪些問題。 貳、我國金融機構之金融科技專利審查現況 一、准駁概況 如圖 1 所示,在 2006 至 2018 年第 1 季期間,我國金融機構所申請的發明專 利申請案有超過半數的比例被核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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