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3期

108.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3 87 論述 商標權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舉證責任 ――區分商標侵權使用與維權使用為基準 商標權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舉證責任 ――區分商標侵權使用與維權使用為基準 林洲富 * * 作者為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本文相關論述僅為一般研究探討,不代表本局之意見。 壹、前言 貳、侵害商標之成立要件 參、維權使用非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要件   一、先申請先註冊主義   二、我國商標法適用註冊保護主義   三、商標使用範圍   四、侵權使用與維權使用不同   五、未維權使用為商標廢止要件   六、維權使用為提起評定之要件 肆、民事舉證責任   一、有利於己事實之舉證責任   二、商標侵權民事事件無庸提出使用商標證明 伍、智慧財產法制一致性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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